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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5****号雪弗来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沙里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15.25mg/100ml,属醉酒。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测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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