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温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一朋友家中吃饭、喝酒。直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J****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朋友温某某回家,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进新扬村路西438米路段被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