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温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一朋友家中吃饭、喝酒。直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J****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朋友温某某回家,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金狮大道东进新扬村路西438米路段被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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