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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25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鄂A9****小型轿车从惠东县白花镇往惠东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花镇客家饭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5.94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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