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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三部刑不诉〔2020〕Z4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FFS****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迎宾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名门大厦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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