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巷**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号**房。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9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进高普路东25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 mL,胡某某对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备检。胡某某血液样本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8.9mg/10O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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