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中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银桐路与柳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随后,医务人员对胡某某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24毫克/100毫升。
2020年10月29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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