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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桐庐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驾驶鄂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后坞线2KM10M路段左转弯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浙A****号车辆乘客金某某、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与孙某某、金某某、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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