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两名朋友沿本市武侯区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路562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4.3毫克/100毫升。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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