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 月2 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F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东二路,由龙泉往柏合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东山国际小区东二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因胡某某有酒驾车嫌疑,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本区航天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案发当日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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