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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住乌鲁木齐市**团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7月10日00点0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市苜蓿沟路59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8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胡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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