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云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5日22时0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路交叉口中国石化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2.56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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