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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2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8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安县**村至**小区路段由**村方向往**小区方向行驶,于15时20分许,行驶至普安县**街道3公里加500米(小地名:**)处时,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吴某某,造成胡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及行人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01280464)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胡某某的体内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刚达到醉酒标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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