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1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原**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3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后花园路8-103号门口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浙H69***、浙H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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