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县**镇**村**号,工作单位:正阳县**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07月02日22时35分,胡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牌豫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执法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胡某某为C1证。2019年07月0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304号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