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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大道**大酒店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浙B*****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拨打110报警,执勤民警到场后随即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41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00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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