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凤凰园路与零陵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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