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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高中,冷水滩区水利局职工,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街道**路**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助力车,途径零陵区中山南路立交桥段被查获。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检测结果为:119.03mg/100ml。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驾驶的无牌助力车为机动车。经公安机关提供的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证实胡某某属于无证驾驶。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侦查环节签署认罪认罚悔过书。于2020年8月3日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有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系事发突然,情况紧急下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较深刻的认识,对危险驾驶罪认识深刻,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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