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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区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海丰县梅陇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07年1月12日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于2013年6月19日被评定为言语二级残疾人。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的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汕尾市区马宫镇出发行驶至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与香江大道交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呼气酒精检测,其呼吸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临界值,遂将其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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