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零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川BQ****轿车由江油市青莲镇转盘处往江油市太平镇方向行驶时,行至青莲镇牌坊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2mg/100ML,后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检,经四川省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第一次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7mg/100mL,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第二次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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