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江苏省**医院医生,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AC****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河西金鹰世界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停车场出口附近遇交警检查时,拒不配合吹气。经检测,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