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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栋**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太平桥南,发现有民警现场执勤后,主动告知民警自己饮酒,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查扣视频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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