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证号码3210111962********,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6时2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100****手扶拖拉机,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叶桥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违法记录犯罪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4.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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