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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花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0时59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乙醇)/100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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