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都区,住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汶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川A*****号车,由汶川县水磨镇郭家坝村至高峰村方向行驶途中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在抽取胡某某血样时,使用了醇类药品对其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5.3.1的强制性规定,《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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