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路;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安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郑线与千户庄村村口交叉口北20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胡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26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被查获时没有抗拒检查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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