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江淮牌的小型轿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至南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触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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