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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9********,汉族,大专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兰考县商城东路住宅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的灰色路虎牌小型越野车,沿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与考城路交叉口兰仪夜市北门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5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胡某某血样(V6242667)检出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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