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080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浙AB****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秋石高架、留石高架,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德胜路绍兴路口西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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