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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刑不诉〔2021〕15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现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豪盛花苑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经检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号查询、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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