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A8H****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姚江镇直埠叶晓路驶往浙江安卓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方向。20时30分许,在姚江镇上冠路与叶晓路交叉路口道路倒车时,与傅某某停在路边的浙DY1****黑色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与傅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付13547元车辆维修费,并取得了傅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