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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居委会**宿舍,现住万宁市**镇**社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C8****号牌中型普通客车载南林中学31名师生从兴隆往南林方向行驶,途经万宁市223国道208K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琼C8****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19人,实载人数为32人,属严重载人超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结果,且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王 汉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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