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一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农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陵水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1****二轮摩托车,自陵水县本号镇方向往陵水县提蒙乡方向行驶,途经陵水县陵大线6KM+970M路段处,追尾碰撞上前方一辆由卓某某驾驶临时停靠在公路面右侧的湘B5****号中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尾,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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