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6********,黎族,专科文化,海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单元**房,住原籍地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金话筒KTV”和朋友等三十五人一起唱歌喝酒结束后,酒后驾驶琼A6****小轿车载朋友王某某从龙华区海秀东路“金话筒KTV”停车场离开,途经海秀东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胡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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