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77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的白色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路人民路转盘路口到濉溪路庆相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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