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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李某某, 男性,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5********,汉族, 文化程度为高中,个体户,户籍地为安徽省**市屯溪区屯光镇******,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楼**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7月12日1时27分许,驾驶皖JU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进关方向深南立交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悔罪,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并完成社会公益服务24小时,已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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