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6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杭州市**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C***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区锦绣路1048号前时,被执勤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员档案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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