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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文某某经营的餐馆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的蓝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五峰镇原机关幼儿园门前出发,沿五峰镇正街路段往东门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行至五峰镇正街天池宾馆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2019年12月31日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工作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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