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村**组,住建始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Q****6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县业州城区向长梁镇方向行驶,行至“呼北线”1883公里800米(建始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处,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抽血样检验,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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