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公司武汉市**营销部**,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Z号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洪山区双李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双李路李桥二区附近,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1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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