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住安陆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Y的小型汽车,载王某某由**村向**客运站方向行驶,行驶至竹溪县**镇**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胡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至竹溪县中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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