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街道**巷**号,从事**运输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07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吉首市曙光绿道驶往吉首市乾州华商国际城方向,同年10月30日00时许,当车行驶至吉首市**路古城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39.7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六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