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朋友向某某家喝酒后驾驶小车在洞口县双洲路与文昌路时,被洞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胡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7.84mg/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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