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朋友田某、石某某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路****吃晚饭时,胡某某喝了约二两(100毫升)的白酒。饭后20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湘A*****小车从本市幸福路行驶至本市芙蓉广场,途经本市东泰宾馆路段时被正在开展查处酒驾的涟源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田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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