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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江**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轿车从湘潭县易俗河镇香樟路一饭店出发,途经该镇云龙路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83mg/100ml,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工作区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mg/100m1。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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