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7********,汉族,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沿益阳市秀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滨湖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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