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现住祁东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永昌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同曾某某在祁东县田园贵宾楼吃饭、喝酒。期间,胡某某喝了约2两白酒。饭后,胡某某驾驶其妻子周某某的湘******小型轿车搭载曾某某赶至祁东县双桥镇玩耍。当日下午14时52分许,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S210由南往北行驶,在祁东县永昌街道办S210地段被交警大队拦截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88.03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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