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辰溪县***驶往***花园酒店,在途径辰溪县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