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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上19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一台号牌为湘F*****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湘阴县**镇**路**店前路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将胡某某带至湘阴县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系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危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4.酒精鉴定;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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