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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3********,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位于漳县**镇**村**社陈某甲家拜年,过程中胡某某与陈父陈某乙等人饮酒后,陈某甲驾驶其号牌为甘J*****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将胡某某送至胡某某的家门口,在得知陈某甲准备前往漳县县城时,胡某某提出一同前往并驾驶车辆。23时许,当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甘J*****号小型轿车载乘陈某甲,沿着S2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岔镇吴家门村路段处时被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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