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住甘肃省平川区**路**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DV****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滩镇红丰村砚台山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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